1 要求
1.1 轴承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。
1.2 轴承滚动体用GCr15钢制造。
1.3 轴承钢球直径的公差等级应不低于28,其标志按GB 308的规定,钢球硬度
为HRC 62~66。
1.4 轴承零件的基本尺寸公差等级及形状位置公差按GB 307.1的规定。
1.5 轴承零件尺寸未注公差等级按GB 1804中的m级。
1.6 轴承零件形状位置未注公差等级按GB 1184中的B级。
1.7 轴承能承受的轴向静载荷应不小于16500N;轴向动载荷应不小于8300N。
1.8 轴承零件表面不允许有裂纹、锈蚀、飞边、毛刺等缺陷;滚动体表面不
允许有裂纹、凹陷及锈蚀等缺陷。
1.9 轴承座圈及轴圈沟道不允许有碰伤和加工痕迹。
2 抽样
2.1 出厂试验抽样
2.1.1 出厂试验抽样检查方案按ZB J11020中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。检查水平
为一般检查水平Ⅱ。
2.1.2 提交出厂试验的产品批量及可接收质量水平 (AQL)由供需双方协商确
定。
2.1.3 不合格分类及项目
按GB 2828中规定,不合格分为A类、B类和C类,项目见表1。
2.2 型式试验抽样
2.2.1 进行型式试验的轴承应从出厂试验合格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,其样
本数量不得少于6套。
2.2.2 型式试验如有任一项不合格,则应抽取加倍数量的轴承,对该不合格
项目进行复试。如仍不合格,则判为型式试验不合格。
3 试验方法
3.1 轴承及滚动体外观
目视检查。
3.2 轴承尺寸及形状位置公差
用专用检具进行检测。
3.3 钢球尺寸
按GB 308的规定进行。
3.4 钢球硬度
按JB 1255的规定进行。
3.5 轴承的轴向静载荷和轴向动载荷
轴向静载荷在万能试验机上进行测试;轴向动载荷在轴承专用试验机上进行
测试。
4 检验规则
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3.1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.1.3表1的所有项目。
3.2 型式检验
3.2.1 轴承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。
a)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
b)正式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c)正常生产中定期每两年进行一次;
d)停产半年后,恢复生产时;
e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f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3.2.2 型式试验项目除出厂试验项目外,还应包括轴承的轴向静载荷及轴向
动载荷。
4 标志、包装及贮存
4.1 标志
4.1.1 每套轴承上应有永久性标志,其标志内容、标志位置、标志方法应符
合JB/T 3574的规定。
4.1.2 包装箱外表面应标明:
a)产品名称;
b)制造厂名;
c)包装数量;
d)总重;
e)制造日期;
f)“小心轻放”、“怕湿”等标志;
g)所执行标准的编号。
4.2 包装及贮存
4.2.1 轴承和钢球的清洗、防锈及内包装应符合JB 3034的规定。
4.2.2 轴承外包装采用纸箱或木箱。
4.2.3 轴承应贮存在通风、干燥的库房内。在正常保管条件下,制造厂应保
证自出厂之日起一年内不锈蚀。
管理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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